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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10余年,
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過勞動合同,
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呢?
請看下面的案例。
2013年2月,陳某到某保險公司從事三農保險服務工作,月工資兩千余元加獎金,但某保險公司一直未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亦未交納社會保險。其間,陳某還曾辦理過保險銷售從業(yè)人員執(zhí)業(yè)證,并以個人代理名義為該保險公司代理銷售過保險。2023年6月起,某保險公司開始拖欠陳某的工資,陳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被裁決不予受理后,陳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某保險公司自2013年2月至今存在勞動關系,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原告陳某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作為民事合同關系的一種,其成立應當遵循合同成立的普遍的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本原則,即雙方之間就建立勞動關系應當達成合意。同時,確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重點應當審查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經濟依附性。本案中,首先,雙方在涉案期間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告陳某亦是自行交納社會保險,在長達十余年的時間里雙方并未體現(xiàn)出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其次,原告陳某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其進行勞動關系意義上的考勤和監(jiān)督管理,不具有勞動關系意義上的人身依附性。另外,在報酬發(fā)放上亦非按月發(fā)放薪酬,原告陳某亦陳述“有時一個月發(fā)一次,有時兩個月發(fā)一次。還有半年的時候”,因此亦不符合勞動關系意義上的經濟依附性。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勞動關系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一方給付報酬所形成的具有經濟、人身從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應具有日常性、繼續(xù)性、隸屬性、管理性等特征。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一)主體合法性:雙方都是符合訂立勞動關系的主體(如個人與個人之間不能訂立勞動關系;勞動者也不能是已經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二)人身從屬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了管理,勞動者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三)經濟從屬性: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了生產資料、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有沒有定期、持續(xù)為勞動者發(fā)放工資報酬;(四)組織從屬性:勞動者所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具體到上述案件,陳某與某保險公司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雖然具備主體合法性,但卻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亦不具有人身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故法院最終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穩(wěn)定勞動關系。首先,作為用人單位,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要積極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其次,作為勞動者,如未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旦發(fā)生工傷、工亡等勞動爭議時,將會耗費更長的時間、成本和精力用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極為不利。在此特別提醒:廣大勞動者應增強證據(jù)意識,注意保存與用工有關的工資支付憑證、工牌、考勤表、值班表等憑證,避免產生爭議后舉證困難。